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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检察院实施精神救助为刑事被害人注入希望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作者:法制网 马岳君 王逸菲

     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不完善的局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细则,除了对被害人物质救助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外,还就被害人精神救助方面出台了具体措施。其中,心理救助、安康救助和监护救助等亮点令人瞩目。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介绍,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要方式局限于物质帮助,即救助金制度。这种单一的救助模式,在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面临的工作、生活、就学、心理等问题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细则采用精神救助与物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延伸救助范围,增强救助效果。

  “真的感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要不是他们,我肯定还走不出失去妻子的阴影。”面对记者,刘凤强表示一定会照顾好年幼的儿子,坚强地面对生活。

  几个月前,刘凤强的妻子在一起抢劫案中遭遇不测。这个残酷的事实一下子让他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半夜常被吓醒。

  了解到这一情况,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专门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刘凤强进行心理辅导。经过几次辅导,刘凤强走出了阴影。

  山西省检察机关探索尝试对受到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心理救助,由有经验的检察人员通过谈话、交流等方式进行心理安抚,以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重新生活。

  家住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的老李一家,因儿子遭遇车祸身亡,老伴又常年瘫痪,生活陷入了困顿。幸亏检察院工作人员办了低保,使他和老伴的生活得以继续。

  《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个案救助的通知》要求,对生活无着、丧失住所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实行安康救助。要求各检察机关在办理被害人救助工作时,联系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帮助被害人解决就学、就业、居住、治疗等问题。

  “好高兴啊,我又可以上学了。”大同市某小学8岁的小红(化名)面对《法制日报》记者,一脸的兴奋。

  小红因父母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双亡,无法上学。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马上指定了村委会作为小红的监护人,照顾其日常生活,并且发放了3000元的救助金。

  像小红这样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需要社会的引导和帮助。为此,山西检察机关对他们特别实行了监护救助,通过联系基层群众组织等方式,为他们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就学等问题,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